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
文件编号:署法[1997]83号
发布时间:1997-02-05
实施时间:1997-02-05
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
(1997年2月5日署法〔1997〕83号)
(一)《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将特定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移作他用的”是指:当事人未经海关许可并补缴进口税费将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减税或者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用于非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改变特定用途的行为。
(二)当事人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海关监管年限内,有关记录不真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应视为《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移作他用”。
(三)当事人对用于特定地区、特定企业、特定用途减税或者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量短少、去向不明能够提供正当理由并经海关认可的,可以免除行政处罚,但应当补缴短少或去向不明货物、物品的进口税费;当事人对于上述货物、物品的短少、去向不明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应视为《细则》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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