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0 08:20:12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国税函[1997]069号

发布时间:1997-01-31

实施时间:1997-01-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月31日国税函[1997]069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用赖氨酸免征增值税的请示》(川国税发[1996]325号)收悉。按照增值税现行有关政策规定,饲料用赖氨酸属增值税应税货物饲料添加剂范畴,从规范和统一税制要求出发,对饲料用赖氨酸不能给予免税照顾,该产品应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照章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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