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0 07:51:1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12-31

实施时间:1996-12-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6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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