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10-10 07:41:0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元旦、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

文件编号:工商广字[1996]第394号

发布时间:1996-12-26

实施时间:1996-12-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元旦、
春节期间加强广告显示屏监督管理的通知

(1996年12月26日工商广字〔1996〕第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后,各地依法加强对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较好地发挥了广告显示屏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元旦、春节期间,节假日相对集中,市场商业信息传播量大,是各类广告显示屏的经营旺季。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繁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地应特别注意做好元旦、春节期间广告显示屏的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严格依照《办法》的规定,于1997年1月31日前,对辖区内的广告显示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凡未经批准设立广告显示屏、未办理《广告显示屏特殊信息准播证》播放非广告信息的,要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广告显示屏的播放业务,或限期予以撤除。

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加强广告显示屏播放内容的监督检查。对播放内容超出《办法》规定,或可能造成群众围观,妨碍正常交通秩序,影响社会治安的,应及时责令其停止发布。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广告显示屏设置单位,对其广告显示屏设置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凡存在事故隐患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加固、维修。

四、各地在广告显示屏全面检查结束后,请按照《广告显示屏统计表》(见附件)的内容填写统计结果,并于1997年2月15日前,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五、各地在执行《办法》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告。

附件:广告显示屏统计表



------------------------------------
|||规格|设置地点|是否播发非||
|序号|显示屏类型||||经营单位|
|||(面积)|〔市(县)、区〕|广告信息||
|--|-----|----|--------|-----|-----|
|||||||
|||||||
|||||||
|||||||
|||||||
|----------------------------------|
|检查情况说明|
||
|(盖章)|
||
|年月日|
------------------------------------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