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
文件编号:法[1996]91号
发布时间:1996-09-09
实施时间:1996-09-09
人民警察死亡后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民政部《关于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死亡后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6〕20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通知》精神,商民政部门及时办理人民法院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司法警察死亡后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的工作,并将此《通知》精神传达到各级人民法院全体司法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
关于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人民警察死亡后
增发一次性抚恤金问题的通知
(民优函〔1996〕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
(一)被国务院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授予英雄模范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对于多次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不累计折算提高,近其中最高等功勋的增发比例计发。凡调离人民警察工作岗位的,死亡后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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