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
文件编号: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41号
发布时间:1996-08-09
实施时间:1996-08-09
关于民用煤经营企业基本条件的通知
为了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维护民用煤经营秩序,规范经营主体行为,保证民用煤稳定供应,遵照国务院指示,按照国内贸易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民用煤市场管理进一步做好民用煤供应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内贸非金联字[1996]第24号)的要求,现将民用煤经营企业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的注册资本;
2、有必要的储煤场地、生产加工设备和防火降尘设施;
3、网点布局合理,符合环保要求;
4、有合理的煤炭储备,承担一定区域的稳定供应责任;
5、有符合规定的煤炭计量衡器、质检设施,能够出具煤质化验证明或委托指定质检部门出具煤质化验证明;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民用煤批发和零售条件,各地可按上述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不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不得从事民用煤经营。
一九九六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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