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对台帐合同变更简化手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8-01
实施时间:1996-08-01
1、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下(含5000美元)辅料品种在规定78种范围内的,由主管海关根据出口合同核定辅料单耗用量,免办手册,不纳入台帐管理;口岸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定的合同验放,主管海关对上述进口辅料按出口报关单进行核销。
2、对外商提供的金额在5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经核准的78种辅料和金额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不属于78种范围的辅料,均不纳入台帐管理,由主管海关根据出口成品合同核定辅料用量,核发
3、对1万美元以下(含1万美元)的加工贸易合同,不纳入台帐管理,由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海关对其进口料件和成品监管核销。
对贸易性质不变,商品品种不变,合同变更金额小于1万美元(含1万美元)和按原审批合同延长加工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合同,直接到海关和中行办理合同变更手续,不再经外经贸部门重新审批。
由于代理报关公司、税务验核和邮寄等原因,一些企业加工贸易的成品从口岸出口后,出口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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