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所属境外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6-28
实施时间:1996-06-28
驻香港和澳门的企业还必须接受建设部在香港和澳门设立的“窗口公司”的管理,并按规定交纳相应的管理费。管理费用的收取由部另行制定。
境外企业的主办单位在正式报送申请设立文件前,需事先征求部的意见。
派驻境外企业的人员应在部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编制内。
境外企业的主办单位办理出国常驻人员的有关手续时,必须持相应的批准文件。
派驻香港和澳门地区企业常驻人员的有关手续必须经“窗口公司”和“窗口公司”的国内主办公司审核办理。
主办单位对派驻人员的思想动态要及时了解,确实解决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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