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纳税人..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6-04-25
实施时间:1996-04-25
工作中纳税人识别号技术处理有关事宜的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1996〕46号)文中规定,此次税务登记换证对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学校等组织机构统一使用国家技术监督局编制的9位(8位代码和1位校验位)国标码(字符型)作为纳税人识别号,对个体工商业户和其他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使用公安部编制的居民身份证15位码(字符型)为纳税人识别号,对外国人以其国别加护照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现对涉及软件的有关事宜明确如下:
各地在调整软件时还应注意解决好9位国标码和15位居民身份证码长度不同的问题。
各地在接到此函后,如有不明确的地方,请与总局信息中心软件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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