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9 07:48:36  评论()

文件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48号

发布时间:1996-02-27

实施时间:1996-03-01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48号)

现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TR),自3月1日起施行。

局长陈光毅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1996年2月27日制定,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点或与境外之间的危险品航空运输。

第三条民用航空器载运本规定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载明的危险品,应当报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批,审批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条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

第五条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第六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品的航空运输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规定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危险物品品名表(中英对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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