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
文件编号:[1996]外经贸计财字第79号
发布时间:1996-02-16
实施时间:1996-02-16
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
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现将《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转发给你们,请积极配合海关、外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如文
附件
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
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
(署监[1996]2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华厦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遵照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为加强进出口付收汇核销管理,规范外汇业务操作手续,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章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防止国家外汇流失,打击骗汇、套汇等外汇领域的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特联合通知如下:
以上请各海关、外汇管理局及外汇指定银行遵照办理。并自1996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各海关自行印制)
附件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鉴别证明书
_________外汇管理局(银行):
你局(行)来函所附_______号进口(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经核查,_______我关所签发。
特此证明。
________海关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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