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混凝土振动器产品及其标准归口管理问题的函
文件编号:建标字第19号
发布时间:1996-01-09
实施时间:1996-01-09
最近,我部多次接到混凝土振动器生产企业及混凝土振动机械专业委员会反映,机械工业部以机械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文即机械科〔1995〕513号“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要求混凝土振动器生产厂严格执行GB3883.12-91《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混凝土振动器(插入式振动器)的专用要求》,对此,我们的看法如下:
1.1978年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第一机械工业部联合发文,文号分别为(78)建会字110号、(78)一机计联字1395号;(78)建会安113号、(78)一机计联字1438号,已明确该产品划为我部归口管理。
2.1992年你局技监局标发〔1992〕101号“关于城镇建设、建筑工业行业标准管理范围的批复”也明确该产品归我部管理。
1.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对工程建设力求降低造价,因而对混凝土的配合比设计技术规定“对配合比已有规定),与国外发达国家为提高混凝土流动性,方便施工,提高水泥配合比例正相反,这就产生对振动器的要求完全不同,如不考虑这一国情,而采用GB3883.12标准,对混凝土就达不到振实要求,质量得不到保证,造成工程隐患。
2.GB3883.12要求安全隔离变压器,在发达国家可行,在我国反而不安全,因我国的施工现场多用劳动车水平输送混凝土,常造成劳动车撞坏隔离变压器,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对IEC747-12标准即使发达国家如德国、瑞典等也不采用隔离变压器。
3.插入式振动器的动力源不仅有电动,还有内燃机拖动和风动振动,GB3883.12并未包含这部分内容。
以上这些本已分工明确且有文件规定而不经有关部门协调就作出改变决定的作法十分不妥,引起行业管理混乱,影响生产,对产品技术的发展反而不利。
综上反述,我们认为:
1.混凝土振动器产品及其标准仍按原来的分工,由建设部归口管理,保持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
2.由于等效采用IEC747-12的混凝土振动器安全标准不符合我国国情,仍应执行GB8527~8529为主。
3.对该产品的检测仍归“国家建筑、城建机械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
以上意见请考虑。希望在近期内对有矛盾的文件作补充说明,以利该产品正常生产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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