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669号
发布时间:1995-12-26
实施时间:1995-12-26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支持组建政策性银行的精神,便于国家开发银行应缴纳的营业额集中返还,现对国家开发银行纳税地点的问题明确如下:
国家开发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从1995年1月1日起改由国家开发银行总行集中缴纳,不再由受托行就地代扣代缴。
抄送:国家开发银行总行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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