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8号
发布时间:1995-12-22
实施时间:1996-03-01
《
局长王众孚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企业行使商标权,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企业应当增强商标意识,健全商标管理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转让商标;
(二)以商标权投资;
(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对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
对不符合有关商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局不予备案并不予公告。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被取消指定评估资格的,自取消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指定评估资格。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第86号令对33件规章中超越《
删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改为“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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