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9 07:16:57  评论()

文件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

文件编号:证监发审字[1995]82号

发布时间:1995-12-14

实施时间:1995-12-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
飞亚达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1995年12月14日证监发审字[1995]82号)

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深圳市证管办深证办字[1995]32号文《关于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度配股增资的请示》和《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基本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律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1237.5万股普通股,其中向境内社会公众股东配售562.5万股,向境内上市外资股股东配售675万股。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应在1996年3月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三、如你公司在公布《配股说明书》之前,国家有新的涉及配股问题的法规出台,则可以根据相关规定重新拟定配股方案,报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