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水利部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取水许可管理有关..
文件编号:水政资[1995]494号
发布时间:1995-12-08
实施时间:1995-12-08
(1995年12月8日水利部水政资[1995]49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
最近,一些流域机构来函请示对《
一、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界定
在《
“再次重申,除国务院授予项目审批权的国家级开发区和按《
1.由国务院批准的或由国务院委托国家计委、经贸委批准的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2.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批准的建设项目。
上述建设项目总投资的确定,新建项目按一个项目所需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改(扩)建项目按改(扩)建所需投资(改建或扩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改(扩)建前原有的投资。
二、关于对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管理问题
根据《办法》第十九条和我部对各流域机构实施取水许可管理授权文件的规定以及流域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管理,按以下规定办理:
1.《办法》实施(1993年9月1日)后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包括取地下水)许可,一律由流域机构实施管理。
2.《办法》实施(1993年9月1日)前由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在我部授权流域机构实施全额或限额管理的河流(湖泊)或指定河段上的取水(包括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地下水)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取水,由流域机构对其进行取水登记和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除此之外国务院批准的大型建设项目的取水许可管理,流域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协商后,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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