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8 07:29:5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发布时间:1995-10-16

实施时间:1995-1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对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5〕第265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投资中介服务问题的请示》(鄂工商企字〔1995〕第9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以下简称《用语规范》)修订前,各级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应主要依据《用语规范》核定企业经营范围。由于社会经济发展,《用语规范》未包括的新行业、新产品或《用语规范》中不明确的,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企业经营范围。
你局可根据以上原则,对武汉市长江经济研究所的经营范围进行认定。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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