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8 07:25:43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

文件编号:工商标字[1995]第252号

发布时间:1995-10-06

实施时间:1995-1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5〕第252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买卖商标标识如何认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请示》〔京工商文字(1995)22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在客观上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擅自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3)项所述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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