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5]510号
发布时间:1995-09-14
实施时间:1995-09-14
现将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烟草企业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3号)缴纳所得税外,中国烟草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兴办的其他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和管理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5]0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入库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5]170号)和财政部《
抄送: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
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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