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12-30
实施时间:1995-03-01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
申请证明商标注册的,还应提供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的证明文件。
(1)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2)使用该商标的集体成员;
(3)使用集体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质量;
(4)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5)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6)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证明商标的使用额定规则应当包括:
(1)使用证明商标的宗旨;
(2)该商标证明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定品质和特点;
(3)使用该商标的条件;
(4)使用该商标的手续;
(5)使用证明商标的权利义务违反该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的全文或者摘要。
集体商标不得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
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证明商标准用证
编号:________
第____号_____证明商标已经商标局于____年___月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厂(公司)符合该证明商标使用规则规定条件,并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证明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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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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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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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注册人盖章
││年月日
│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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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证明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人持有,不得转借)
集体商标准用证
编号:________
第___号_____集体商标已经商标局于199_年____月___日在商品(服务)分类第____类________商品(服务)上注册。___________厂(公司),属我厂(公司、集团)成员,已按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手续,准许使用该集体商标。特此证明。
该证在199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_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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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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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注册人盖章
│样│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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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证附注册人盖章的《集体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由注册人签发给使用人持有,不得转借)。
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日第86号令对33件规章中超越《
第十三条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二款改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可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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