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12-23
实施时间:1994-12-23
(一)专用发票库房的安全保管措施
各地税务机关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的建立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税务机关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设备,安装防暴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5.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6.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需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7.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二)专用发票发售网点安全保管措施
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同时,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设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1.省级税务机关必须配备专门运送专用发票的车辆,运送车辆应采用全封闭铁皮车。县(市)级税务机关未配备全封闭铁皮车的,如采用敞篷车运送,必须加盖苫布或网罩,并用绳索捆牢。
2.由各省向地(市)远途运送的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保卫措施。
3.由地(市)向县级税务机关运送专用发票,及由县级税务机关向发售网点运送的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配置专门护送人员。
4.做好运送前的准备工作,清点专用发票数量,做好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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