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4-11-17
实施时间:1997-12-01
第一章总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上述地区内进行城乡建设、工程建设均须遵守本规定。
抗震计划应纳入各级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分别组织实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抗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在抗震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进行抗震加固的工程,可免于征收建筑税。
凡列入抗震的专用经费,严禁挪作它用。
第二章抗震防灾规划
第三章抗震设防
第四章抗震鉴定与加固
除有短期地震预报外,对列入城市近期改建、企业改造计划的房屋、工程设施和设备可不进行抗震加固。对临时性建筑不进行抗震鉴定、加固。
对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纪念性建筑的抗震加固,应注意保持建筑物的原有风貌。
第五章震后恢复重建
第六章罚则
(一)未按规定编制城市或企业抗震防灾规划、综合抗震防御体系区域规划的;
(二)新建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抗震加固的;
(四)未按规定拆除震损房屋、工程设施及设备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按抗震设计规范设计或擅自提高、降低抗震设防标准的;
(二)擅自更改或取消抗震设防措施的;
(三)使用未经抗震鉴定的新技术、新材料或新结构体系的。
第七章附则
一、抗震设防地区是指地震烈度为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和今后有可能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地区。
二、抗震防设区划是指,根据一个城市内不同地区(段)地震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历史地震的区别,反映其地震作用强度和震害分布的差异,在综合考虑城市不同地区(段)功能和工程结构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确定不同地区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动参数。
三、生命线工程是指对城市功能、人民生活和生产活动有重大影响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交通、通讯枢纽、医疗卫生、消防等工程系统。
四、次生灾害是指地震时由于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等破坏或地表的变化(如滑坡、地裂、错动、喷砂等)而引起的二次或三次灾害。诸如因地震引起的水灾、火灾、爆炸、海啸、有毒物质的扩散、放射性物质的逸散、疫病蔓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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