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4 07:28:36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

发布时间:1994-10-27

实施时间:1994-1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贵州省工商行政
管理局有关期货交易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298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今年9月发来的关于广州外汇期货交易公司委托贵州好利国际投资咨询公司为其开展外汇期货交易业务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广州外汇期货交易公司已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我局申请重新登记,但目前尚未获我局核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由原发照机关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解释。

二、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从事外汇期货代理有明确的规定,各期货经营机构应严格执行这些规定。

三、期货经纪公司只准在本地(同一城市)开展期货代理,在异地开展期货代理时,应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的规定办理登记注册。

四、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39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持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若干意见请示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第198号)的有关规定,从事期货咨询服务的公司无权从事期货代理业务。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