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文件编号:劳办发[1994]340号
发布时间:1994-10-25
实施时间:1994-10-25
职工安置规定》中有关职工辞职后的
工龄计算问题的批复
你厅1994年9月7日来电请示,在贯彻执行《
申请辞职的富余职工,经企业批准,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费,标准是:家居城镇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半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六个月的工资;随户口转回农村的,工龄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工资。再次就业后又申请辞职的企业富余职工,应按再次就业后重新计算的实际工作年限计发,其生活补助费,不得同以前的工作年限合并重复领取。但无论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否,其辞职前和再次就业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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