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国工程院章程
文件编号: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第1号
发布时间:1994-10-24
实施时间:1994-10-24
《中国工程院章程》已经1994年6月7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工程院建院伊始,某些条件尚需一段准备过程,因此,《中国工程院章程》中的第二章各条目前暂缓施行。
特此公告。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工程院章程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
总则
1、团结全国工程技术界,推动我国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2、接受政府委托,对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决策、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研究、讨论重要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4、组织开展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技术界,参加对口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第一章院士
积极促进工程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不断作出成绩;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促进工程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其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其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对国家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有待遇。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一)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两名或两名以上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二)国内各有关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高等院校、厂矿等,按组织系统并经过遴选程序,提名候选人。
第二章外籍院士
第三章院士大会
1、审议工程院的工作报告;
2、制定和修改中国工程院章程;
3、决定学部的设置与调整;
4、选举院长、副院长及部分常设领导机构成员;
5、选举外籍院士;
6、开展学术活动,讨论重大工程技术问题;
7、讨论、审议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提出的其它议题和议案。
第四章常设领导机构
邀请中国科学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若干政府部门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工程院设秘书长一人。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由院长提名,经主席团通过任命。秘书长协助院长、副院长处理日常事务和协调院内办事机构的工作。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
工程院设立精干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工作。
1、决定召开并主持院士大会;
2、审议并决定院士大会议程和议案;
3、通过并邀请主席团顾问;
4、批准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主任、副主任任职名单;
5、任免秘书长;
6、决定和调整各学部增选院士名额,审议院士选举结果;
7、讨论并确定外籍院士正式候选人名单;
8、审查和批准撤销院士称号的决定;
9、讨论并通过工程院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决算报告;
10、根据需要,决定设立跨学部的临时性或永久性的专门委员会;
11、院士大会授予的其它职能。
第五章学部
学部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学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常务委员的任期规定相一致。
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主席团批准任职。
1、根据工程的性质和职能,结合本学部特点,组织院士开展咨询、评议工作,提出报告和建议;
2、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组织对重要工程技术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发展动态和研究报告;
3、开展学术活动,举行学术报告会;
4、组织院士的选举工作;
5、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出版物
第七章经费和财务管理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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