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与湖北省黄梅县火..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4 07:18:52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与湖北省黄梅县火..

文件编号:法经[1994]235号

发布时间:1994-09-27

实施时间:1994-09-2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
与湖北省黄梅县火力发电厂购销煤炭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994年9月27日法经[1994]235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经他字第3-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下称煤建公司)与湖北省黄梅县火力发电厂(下称发电厂)购销煤炭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明确约定:“黄梅小池口港船板交货”,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之规定,该案应由黄梅县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其(1994)常经终字第51号民事裁定和津市市人民法院(1993)津经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将该案移送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