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与湖北省黄梅县火..
文件编号:法经[1994]235号
发布时间:1994-09-27
实施时间:1994-09-27
与湖北省黄梅县火力发电厂购销煤炭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鄂经他字第3-2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湖南省津市市煤建公司(下称煤建公司)与湖北省黄梅县火力发电厂(下称发电厂)购销煤炭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的问题,现通知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交(提)货地点、方式”栏内明确约定:“黄梅小池口港船板交货”,且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一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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