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3 07:12:51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发布时间:1994-05-17

实施时间:1994-05-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沪工商登

(94)第144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4〕第120号)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联营体的董事会决议能否作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文件”提交的请示》(沪工商登(94)第14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登记注册所提交的文件,其形式和内容应当统一。由于企业实际情况不同,所提交的文件形式不规范的,应当根据情况审查其实质内容。如文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章程规定,企业要求变更的意思表示清楚,并经有关主管部门盖章,可以认定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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