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
文件编号:署税[1994]179号
发布时间:1994-03-16
实施时间:1994-03-16
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
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20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复印机用的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海关总署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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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税则号列│货品名称│现行税率%│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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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4111000│内螺纹铜管(空调冷凝│9.0│6.0│
│││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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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4143013│空调压缩机│39.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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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84143014│空调压缩机│39.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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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90099090│税号90091200复印机用零│30.0│20.00│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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