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2 07:24:26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

文件编号:法复[1994]1号

发布时间:1994-03-09

实施时间:1994-03-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信用社
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问题的批复

(1994年3月9日法复<1994>1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3>12号《关于银行、信用社扣划预付货款收贷应否退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帐户,对方当事人即取得该款项的所有权。

二、预付款人将预付货款汇入对方当事人帐户后,即丧失了该款的所有权。因此,该款被银行、信用社或其他金融机构扣划还贷后,预付款人无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请求返还。在预付款人诉收款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也不应将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如果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明知借款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与其同谋或怂恿其通过签订合同收取预付货款还贷的,预付款人可以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返还已经还贷的预付货款。

四、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对预付款人承诺专款专用而又扣划该款还贷的,预付款人亦可直接要求银行、信用社和其他金融机构返还被其扣划的预付货款。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