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2 07:22:09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

文件编号:工商明电[1994]号

发布时间:1994-03-02

实施时间:1994-03-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春耕春种
期间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的紧急通知

(1994年3月2日工商明电〔19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12月,我局和农业部《关于加强肥料、农药、种子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下发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了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国已进入集中用肥、用药、用种的春耕春种时期,按照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领导同志指示精神,要求各地在春耕春种期间,集中力量,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进行一次检查,确保安全、优质、高效的肥料、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及时送到广大农民手中。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对确保今年农业生产发展,稳定农民种植粮食及经济作物的积极性,保障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检查活动的领导,迅速组织力量,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功能,并密切与农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对所有生产、销售肥料、农药、种子、柴油等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进行一次普遍检查。

二、各地要结合贯彻工商市字〔1993〕第373号文件,一方面清理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渠道,保障流通渠道畅通,维护市场秩序;另一方面坚决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对非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予以取缔。在检查中发现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地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准确掌握政策界限,注意区别假冒伪劣产品与一般产品质量问题。对发现有问题的农业生产资料,要经农业主管部门土肥站、药检所、种子站鉴定后,依法进行处理。

四、各地在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检查中,要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查处的重大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介,及时予以曝光,以震慑不法分子。要积极配合农业主管部门,宣传识别真假农业生产资料的知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重大案件,应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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