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文件编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0号
发布时间:1993-12-09
实施时间:1993-12-09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九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刘敏学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一)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附带提供的相关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二)限定用户、消费者只能购买和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生产或者经销的商品,而不得购买和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同类商品;
(三)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四)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五)以检验商品质量、性能等为借口,阻碍用户、消费者购买、使用其他经营者提供的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其他商品;
(六)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者削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
(七)其他限制竞争的行为。
公用企业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前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前款规定的质次价高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同期市场同类商品的价格、质量和购买者的投诉进行认定,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本规定所称滥收费用,是指超出正常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而收取的不合理的费用。
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从事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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