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文件编号:建设字第794号
发布时间:1993-11-04
实施时间:1993-11-04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的通知
上海、广州、深圳市建委:
现将《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市情况,抓紧进行试点准备工作,并将拟进行试点的单位报我部审批。为避免此项改革试点对现行设计体制和设计单位的冲击,保证试点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省市建委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放任自流。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逐步完善试点办法,视条件成熟并报经我部批准,适当扩大试点范围。
附件: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附件:
私营设计事务所试点办法
(一)私营设计事务所应向申请开业所在地的工程设计管理部门呈报《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私营设计事务所章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或享有与省级相同审批权的计划单列市建委同意后,报建设部批准。
(二)《开办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章程》批准后,即可开展工作,按照建设部有关工程设计资格标准和资格审批权限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设计资格等级和设计收费证书。按照资格等级规定的范围承接任务。
(三)申办者持建设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设计证书》、《工程设计收费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一)开业的宗旨;
(二)事务所的名称和开业地点;
(三)业务范围、人员来源、设计资格等级;
(四)事务所注册资本;
(五)股东姓名、住所或单位;
(六)股东的权利、义务;
(七)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资金来源证明以及出资缴纳期限;
(八)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方法;
(九)董事名额及产生办法;
(十)事务所的法人代表;
(十一)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制度及其质量保障;
(十二)事务所的终止事由;
(十三)全体股东认为应当制订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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