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拒不协助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9-27
实施时间:1993-09-27
拒不协助予以罚款后又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你院湘高法研字(193)第1号《关于对罚款决定书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应首先注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宣传
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对罚款决定书拒不执行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
(湘高法研字〔1993〕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溆浦县人民法院于1991年3月7日受理原告湖南省溆浦县罐头食品总厂诉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郊区新城供销社、被告包头市郊区供销社购销罐头货款纠纷一案。该院于1991年6月依法冻结二被告在包头市郊区农业银行的存款93000元。同年7月6日,依法判决二被告偿付原告货款及违约金112872.5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47.44元。判决生效后,该院于1991年12月、1992年6月两次派员到包头市郊区农业银行,要求依法协助执行,划拨原已冻结二被告在银行的存款。但行长贾楞无视法律规定,拒不划拨。经会同当地两级法院一起对贾楞教育、警告仍无效后,该院于1992年6月19日以(92)法罚字第8号《罚款决定书》对包头市郊区农业银行罚款25000元,对行长贾楞罚款800元。罚款决定书送达后,贾楞既不履行划拨义务,也不履行罚款决定,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1992年12月23日,该院具文请示我院: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能否按
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法院规定,对贾楞的行为不宜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处理。主要理由是:1.法无明文规定“罚款决定书”可以与判决书、裁定书等同看待;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主体只能是诉讼当事人,而不包括协助执行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
在人民法院的罚款决定书送达后,包头市郊区农业银行及其主要负责人贾楞既不履行划拨义务,也不履行罚款决定,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
当否,请批复
199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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