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9-14
实施时间:1993-09-14
第一章总则
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文艺方针、艺术质量的指导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置相应的城市雕塑管理机构。
第二章城市雕塑的立项和设计
《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书》由国家城雕委审批颁发。未持有证书者不得承担城市雕塑创作设计。
第三章城市雕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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