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10 07:43:59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不服治安管理处..

文件编号:法复[1993]8号

发布时间:1993-09-03

实施时间:1993-0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当事人
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而提起的刑事自诉问题的批复

(1993年9月3日法复〔199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近年来,一些高级法院请示,对于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就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而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只要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被告人的行为是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经审理如果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如果其在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已受过拘留处罚,应当将拘留处罚天数折抵刑期。对于自诉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调解或判决被告人赔偿损失的,应当将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中的赔偿部分一并考虑。人民法院审理这类自诉案件所制作的调解书、裁定书或判决书,一经生效即送达作出原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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