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3]063号
发布时间:1993-03-24
实施时间:1993-01-01
向用货单位收取3.5%管理费免纳“两金”的通知
近接物资部国家物资储备局来文反映,根据财政部(92)第2号令《
鉴于国家物资储备部门事业单位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向用货单位按出库物资货款3.5%收取的管理费作为“抵支收入”,全额上交国家储备局,纳入预算内管理。因此,对按国家物资储备出库物资货款向用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不征集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