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失效]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6-01
实施时间:1993-08-01
报验人对商检机构的复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商检局申请复验,由国家商检局组织实施复验。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延误申请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五日内,可以继续申请复验。是否准许,由受理申请的商检机构决定;国家商检局受理的申请,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一)复验申请表填写如下内容:
1、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2、发货人、收货人、生产企业名称;
3、商品名称(规格/牌号)、标记及唛头、数(重)量、存放地点,贸易国家/地区;
4、原检(复)验商检机构名称、检验时间、地点;证书号、出证日期,合格/信用证号;
5、申请复验项目和理由;
6、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随附单证:
1、原检(复)验证书正本;
2、进口商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第一项办理;
3、出口商品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办理;
4、其他情况按《进出口商品报验的规定》第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一)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
(二)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单证不全的,将复验申请表退还报验人,限期补证。过期不补证的,视为未申请;
(三)复验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报验人并告之理由。
专家复验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
专家复验组成员的回避,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决定;国家商检局受理的复验,由国家商检局决定。
(一)审查报验人的复验申请表、有关单证及其他必要的资料;
(二)审查原检(复)验所依据的标准、方法等是否适用;
(三)审查原检(复)验的程序、检测操作过程及数据处理是否正确;
(四)制订复验方案,对引用标准、操作规程、取制样方案、测试条件、数据处理及判定等作出具体规定和说明;
(五)核对商品的批次、标志或者标记、编号、质量、重量、数量、包装、外观状况,按复验方案规定取制样品;
(六)按操作规程对样品进行检测;
(七)审核、提出复验结果,并对原检(复)验结果作出评定。
国家商检局受理的复验,应当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验结论。
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为终局结论。
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复)验商检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复)验商检机构负担。
附件2:
复验申请表(格式)
申请人(盖章)
(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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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人││商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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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人││规模/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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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数(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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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国家/地区││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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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检/复验机构││标记及唛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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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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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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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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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信用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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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复验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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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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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附单证:1、原检复验证书2、合同3、信用证│
│4、发票5、运单6、装箱单│
│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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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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