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9 07:48:34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

文件编号:法经[1993]91号

发布时间:1993-05-28

实施时间:1993-05-28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在
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
等财物应否交纳税收费用的复函

(1993年5月28日法经<1993>9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新高法执(1992)12号“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等财物应否交纳税收费用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在办理房产转移手续时,被执行人是房产的出卖者,并非是房产的承受人即买者。根据政务院《契税暂行条例》第三条“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承受人依照本条例完纳契税”之规定,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拍卖被执行人房屋时,不应由卖房人交纳契税。至于人民法院在依法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房产以外的其他财产时应否交付税收费用,则应区分不同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办理。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