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文件编号:建城字第386号
发布时间:1993-05-18
实施时间:1993-05-18
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深化行业改革,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易市场的宏观调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部制定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实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制度时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
附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
附件: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
(一)协议;
(二)招标;
(三)拍卖;
(四)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规划和行业现状调查及发展预测的详细报告;
(二)有健全的行业管理机构;
(三)有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权有偿出让实施办法和资质审查规定。
(一)申请经营者必须符合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资质条件,并提供实施办法所要求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二)申请者获得经营权后,凭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和经营权证书到有关部门办理开业手续。
(一)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经营权转让的管理办法,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经营权的转让应在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进行,禁止私下转让;
(三)经营权转让获得的经营权转让费的增值部分,上缴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比例不得少于40%。
(一)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收入,由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和管理;
(二)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费应全部纳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基金,重点用于场站与管理设施建设投资和扶持国有大中型公共客运交通骨干企业;
(三)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费不得作为调整营运价格的因素。
(一)认真履行合同中的政府职责,为经营权的获得者提供履约保证;
(二)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三)保护经营权获得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稽查队伍的建设,坚决取缔无证经营,保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者获得经营权后,应在城市建设(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购车并投入运营,逾期不运营的,要收回经营权;
(五)对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经营权获得者,可取消其经营权;
(六)加强对客车租赁业务的管理,凡从事城市客运的客车租赁业务也应纳入经营权有偿出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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