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豪哲诉延边电业局、姜国政赔偿一案的..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5-05
实施时间:1993-05-05
姜国政赔偿一案的责任划分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
你院《关于曹豪哲诉延边电业局、姜国政赔偿一案如何划分责任及适用法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延边电业局的高压供电行为和姜国政在变压器台下堆柴垛的行为导致了受害人曹豪哲伤残的后果。延边电业局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且未能按《
以上意见供参考。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曹豪哲诉延边电业局、
姜国政赔偿一案如何划分责任及适用法律的请示
(1992年10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曹豪哲诉延边电业局、姜国政赔偿上诉一案。据查,姜国政于一九八六年末开始将自家柴禾及建房用木料堆放在和龙镇秀湖胡同第四十七号电线杆处的H变压台下。和龙供电局曾通知姜国政将其柴禾搬除,但姜未搬除。一九九0年四月五日中午十二时许,曹豪哲顺着姜国政之柴禾及木料攀上该H变压台,被高压电击倒,双手因烧伤致残,经医院治疗,但至今生活不能自理,待截肢后安装假肢。经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
和龙县法院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由于电力部门对供电设施管理不得力,姜国政不听电力部门劝阻在变压器台下堆放柴禾,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而造成的。因此,延边电业局应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姜国政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监护人承担百分之二十的责任。延边电业局不服,以其已尽到职责,没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对此事故,国家能源部正式发文,认为电业部门没有责任。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在划分责任和适用法律上,因与国家能源部的意见产生分歧,向我院请示。经我们研究,在划分责任和适用法律上有两种意见,故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示。
第一种意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当事人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
第二种意见:适用特殊侵权损害的民事责任,由延边电业局承担无过错的民事责任。《
以上何种意见正确,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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