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3-04-21
实施时间:1993-04-21
(1993年4月21日)
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答:凡是没有提起再审程序的申诉案件,编号一律用“监”字。
答:提起再审的案件仍然用“再”字。
答:按照一案一号原则,一案制发数个裁定书的,仍用原案号,但可以编数个分号。如(1993)×刑初字第1-1号。
答:根据样式6-审案件用“刑特初”字的规定,二审可用“刑特终”字。
答:应编原案件号。
答:应表述为:“住所地……”。
答:目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提出本地的统一要求进行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
答:无须写明邮政编码。
答:按照样式要求,凡涉及当事人公民的年龄,都应写明出生年月日,以利电脑储存和检索的需要。在刑事裁判文书中,对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必须写明出生年月日;对十八周岁以上的极个别确无身份证,又确实搞不清出生年月日的,可变通只写年龄。
答:对个体户的职业表述为:个体工商户。
答:对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支持公诉”,只有上诉而无抗诉的二审案件应写“出庭执行职务”。
答:为避免审理期限的计算错误,应将样式中的这段表述改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年×月×日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答: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的义务,原则上应写明证人姓名。由于种种原因,实践中有些人对出庭作证有顾虑。为此,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对涉及隐私问题或者其他经说服仍不愿公开姓名的证人,可以在裁判文书中采取适当的变通办法,隐去真实姓名,用“张××”、“见证人×××”和“证人王小二等三人”的办法或者其他合法、适当的变通办法来代替。
答:如果案件的当事人有的到庭,有的没有到庭而其诉讼代理人到庭或者代理人也未到庭的,或者有的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的,都应如实地具体写明到庭和未到庭、中途退庭的情况。
答:法定代表人如果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可只表述委托代理人出庭。如果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或者委托代理人也未出庭的,应当如实写明经合法传唤法定代表人未出庭。
答:应按照样式41的说明第二条第(一)项第4目的要求列写,即:先写明其字号和所在地址,再另起一行写明代表人及其姓名、性别、职务(应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代表人)。
答:是指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的审级。原是二审裁判文书生效的,应写原二审的称谓,并用括号注明一审的称谓。
答:维持原判是程序问题,只须引用程序法。在理由部分说理时可以援用实体法进行论证。
答: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分别引用,不应“估堆”引用法律条文。
答:上级人民法院依照
答:上诉状副本没有必要向同案未上诉的被告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上诉如对附带民事部分也不服的,应向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送达,否则可不送达。
答: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所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负担;撤销原裁定的,应免交案件受理费,已预缴的应退回。
答:
答:以谁的名义写的报告署谁的名。主审人的报告仅指主审人向合议庭的报告。
答:应用判决书。
答:样式中诉讼费的表述是按有关诉讼法的规定制作的,应按样式要求制作。
答:样式规定的调解书是拟制式,不宜用填充式。
答:应按照样式的格式制作。
答:应增加。可参照一审驳回起诉裁定书的样式根据二审的特点制作。
答:应当写。可改为“本裁定立即执行”。
答:应用“审理终结”。
答:不应印。
答:有存根的数联文书采用横式制作,按中间点线撕开使用。
答:应当。可按16开的一页全面安排,适当加宽行距,以美观大方为宜。
答:可参照居民身份证的样式制作。可以增加“职务”栏。
答:刑事案件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填写,是一审交付执行的由一审法院填写。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由执行的人民法院填写。
答:民事、经济案件按样式86的规定使用裁定书,行政案件亦可参照使用。
答:以第二次印刷的为准。
答:对过去印制的尚未用完的填充式司法文书,如与新样式内容基本一致,为避免浪费可以继续使用至1993年底;冲突较大的(包括内容、编号等)应重新印制。
答:凡是所提示的下文只有一层意思的均用逗号,是数层意思的应用冒号。
答:这种发回重审的裁定书可以不写具体理由,只须写明适用法律不当即可。
答:应以送达日期或递交日期为准。
答:以有权作出决定的决定日期为准。
答:连同样式250的文头前面,都不必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此三种委托书都不直接对外国人使用,只是对我国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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