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
文件编号: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发布时间:1993-02-18
实施时间:1993-02-18
根据一九八0年十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处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务院各部、委、局、行批准。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发了《关于下放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的通知》<1992>外经贸管发第752号,将属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限,下放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针对这种变化情况,现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下放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的通知
(<1992>外经贸管发第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来华设立的外商代表机构日益增加,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我部决定: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及机构延期、增减常驻代表人员和其他变更事宜,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审批(台商设立常设代表机构在审批前须征得我部<台港澳司>同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经贸委(厅)的审批件,办理各项登记手续。请各地经贸委(厅)同原负责审批工作的经贸部特派员办事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请每半年(七月和一月)将审批外商常驻代表机构概况报送经贸部备案。
(注:关于下放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问题,我部曾于十二月二十八日发一明传电报。现正式发文,并以此文为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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