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劳办力字[1992]53号
发布时间:1992-10-31
实施时间:1992-10-31
你厅浙劳仲<1992>77号《关于<
关于职工旷工受到行政处分后,又继续旷工,企业可否将该职工旷工天数累计,对其除名处理问题,我们认为,企业对职工旷工行为已作出行政警告处分,如果该职工仍继续旷工,则属于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企业可以按照《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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