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龙感湖农场驻江西省九江市中转站..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47:51  评论()

文件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龙感湖农场驻江西省九江市中转站..

文件编号:(92)民他字第50号

发布时间:1993-01-12

实施时间:1993-01-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湖北省龙感湖农场驻江西省九江市中转站与
王秀英房屋改建纠纷案的函复

(1993年1月12日
(92)民他字第5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10月15日《关于江西省九江市王秀英房屋纠纷申诉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认为,湖北省龙感湖农场驻九江市中转站与马文庆于1975年5月30日和12月6日所签订的两份合同表明,当事人双方系共同改建房屋,不是买卖房屋关系。双方已按合同履行多年,并无争议。1982年马文庆死后,其妻王秀英以房屋是“抵押”给农场中转站的为由,否定原协议,不应支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讼争的110号前幢楼房判归龙感湖农场驻九江市中转站所有。后幢楼房判归王秀英所有,并无不当。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倾向性的意见,即维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终审判决。请你们做好王秀英的息诉工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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