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俄罗斯开展团体旅游..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37:40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旅游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与蒙古、俄罗斯开展团体旅游..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12-02

实施时间:1992-12-02

国家旅游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
与蒙古、俄罗斯开展团体旅游活动的复函

(1992年12月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我局《关于扩大边境旅游,促进边疆繁荣的意见》,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你区与蒙古开展二连浩特――赛音山达3日游,二连浩特――乌兰巴托5日游,呼和浩特――乌兰巴托4日游(空路)、7日游(陆路)。与俄罗斯开展海拉尔――赤塔3日游,满洲里――乌兰乌德3日游,拉布大林――赤塔3日游6项边境旅游业务。请你区认真遵照《关于中苏边境地区开展自费旅游业务的暂行管理办法》(旅国际字〔1989〕第141号)办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国旅二连浩特支社承办二连浩特――赛音山达3日游、二连浩特――乌兰巴托5日游;内蒙古海外旅游总公司和内蒙古中国国际旅行社承办呼和浩特――乌兰巴托4日游、7日游;国旅海拉尔支社承办海拉尔――赤塔3日游;国旅满洲里支社承办满洲里――乌兰乌德3日游;呼盟额尔古纳右旗拉布大林旅行社承办拉布大林――赤塔3日游。未经指定的单位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二、每项旅游双方参游人员一律持用本国护照或代替护照的国际旅行证件,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三、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在内蒙古自治区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不得组织异地人员参游。审批工作要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出入境行李物品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中国籍公民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办理。

四、对蒙、俄方面参游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管理,严防滞留不归及从事与来华身份不符的活动。

五、每项旅游双方承办单位必须将各自参游人员组成团队,集体出入国境。与俄罗斯开展的边境旅游,人员出入境手续按照两国互免团体旅游签证协议办理;与蒙古开展的边境旅游,双方参游人员须事先办妥对方国家的入境签证。
请对上述6项边境旅游业务加强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防止以任何借口搞公费旅游,杜绝异地办照、滞留不归以及任意扩大参游范围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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