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等油品产品税问题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8 07:37:14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等油品产品税问题的复函

文件编号:国税函发[1992]1699号

发布时间:1992-11-30

实施时间:1992-11-30

国家税务局关于溶剂油等油品产品税问题的复函

(1992年11月30日国税函发〔1992〕1699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92)中油财字665号《关于溶剂油等油品减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关于要求对你公司所属炼油厂用平价原油生产的溶剂油等三种油品减征产品税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局国税发(1992)171号通知规定,对石化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平价原油生产销售的溶剂油、润滑油、石脑油暂减按25%的税率征收产品税,主要是考虑到石化总公司外购原油的价格中已包含了原油产品税,这部分税金转移到成品油价格中后,又作为计税依据征收了成品油产品税,因此,该公司的成品油价格中税金的含量相对偏高,整体税收负担相对偏重。而你公司加工的原油是由油田直接移送到炼油厂,没有征收原油产品税,税收负担相对较轻。鉴于上述情况,为使成品油的整体税收负担基本保持平衡,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由于重复征税带来的税负不平的问题,我们意见,对你公司生产的溶剂油等三种油品不宜比照我局国税发(1992)171号通知办理。
此复。

免责声明:本库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相关:

    站长推荐:

    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WAP
    Powered by LC123.NET 8.5  © 2009-2015
    本站常年法律顾问 王正兴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