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登记管理暂..
文件编号:建规[1992]710号
发布时间:1992-10-05
实施时间:1992-12-01
对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行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经营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对国家核拨部分经费或全额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经核准登记,核发《营业执照》。
(一)有国家规定的机构、编制审批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有国家行业主管机关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
(三)有国家授予经营管理的财产;
(四)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经济核算;
(五)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二十万元,并有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场所和技术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可从事以下业务:
(一)城镇规划设计。包括: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风景区及村镇规划;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可行性研究等。
(二)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咨询服务。包括:
①对城市发展目标和方向的研究,为城市建设发展战略的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②对部门或地区的发展规划、计划,国土及自然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城市建设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进行技术和经济论证;
③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立项、选址和可行性研究或对可行性研究方案进行综合评价论证;
④建设项目规划方案的比较、论证;
⑤为部门或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情报、信息服务、咨询服务;
⑥论著评价、研究成果的鉴定评议;
⑦代编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招投标文件或评定投标,代编城市规划设计条件书。
(三)工程设计
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在申请上述业务时,可申请与主管业务相关的兼营业务,如本单位开发的技术产品、规划专业的技术培训等。
一九九二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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