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内河船舶航行日志记载规则
文件编号:交通部令第40号
发布时间:1992-08-31
实施时间:1993-01-0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记载规定
如果记错,应当将错写字句标以括号并划一横线(被删字句仍应清晰可见),然后在括号后面或上方重写,并签字。
若有漏记,应当在漏写字句的相应位置补写,并签字。
第三章记载内容
(一)航次序号;
(二)起止港口;
(三)一般运输或特殊任务。
(一)气象,包括天气实况(晴、阴、雨、雪、雾、霾、多云、雷雨大风和热带风暴)及能见度、气温、气压、风向、风力等;
(二)水位,包括“水位公报”、直接观读水尺以及浅槽水深。
(三)潮汐,潮流河段的潮流情况。
(一)驾驶室与机舱对时的时间和快慢数据;
(二)备车、回铃、第一次用车、常速航行和完车的时间;
(三)到、离港的时间和港名;
(四)驶过重要地点(或标志)的时间、名称和航向;
(五)通过设有桥涵标的桥梁、船闸的时间和名称;
(六)在感潮河段行驶时的潮流情况;
(七)机动船会让的船名(或船种)、时间、地点、何舷会过;(船舶密集、会船频繁的区域,可视具体情况择要记载)
(八)主机转速变换的时间和事由;
(九)舱水测量情况;
(十)发现航道和航标的变异、碍航漂浮物和其他异状的时间、名称、地点及采取的措施;
(十一)装运危险货物时,加强巡回安全检查的时间及检查的情况;
(十二)雷达启动和关闭时间;
(十三)无线电话重要通话内容及时间;
(十四)避风、避雾、避洪峰、候潮和绞滩的时间、地点;
(十五)等待通航的时间、地点和事由;
(十六)罗经校正的时间和地点;
(十七)应变演习的时间、地点、类别和实绩;
(十八)发现事故隐患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应急措施;
(十九)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种类和当时的气象情况、值班人员以及航路、船位、航向、损失情况、自救、他船救助或救助他船、他人的经过、措施和结果;
(二十)其他需要查的事项。
(一)停泊时间、泊位名称、移泊时间及其事由;
(二)锚泊时的锚地名称、抛锚只数、出链长度、水深、底质、抛妥或起锚开始和完毕的时间;
(三)发现走锚的时间,采取的措施;
(四)他船靠离本船的时间、船名和事由;
(五)清舱、洗舱、熏舱、验舱、测爆的舱名(号)、时间、地点和施工单位;
(六)排污、倾废的时间、地点和数量;
(七)船舶被滞留的原因、时间、地点和执行机关;
(八)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一)客货载量(包括中途港的变量)、燃料和清水的储备量、港名、上下客和装卸货的时间;
(二)危险、贵重、涉外货物装卸时间、港名和安全措施;
(三)船舶首尾吃水,船体横倾度;
(四)被拖船船名、载量、最大吃水、流向、编组队形及其总长度、总宽度;
(五)编解队的时间和港(地)名;
(六)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
(一)厂名、修理类别、进出厂、上下船台或进出坞的时间;
(二)进厂会议、船方和厂方安全责任划分的主要内容、日期和参加人员;
(三)厂修和自修主要项目的开工和完工日期、验收情况;
(四)高空、舷外、临水、明火作业和长期封闭舱室施工时的安全措施;
(五)试航时期、地段和测试内容;
(六)船舶检验情况;
(七)卧冬船的修理记载事项(按当地规定记载);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章附则
(一)HC―I(河船一类航行日志):适用于600总吨及600总吨以上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441千瓦及441千瓦以上的船舶;
(二)HC―Ⅱ(河船二类航行日志):适用于50总吨至未满60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36.8千瓦至未满441千瓦的船舶;
(三)HC―Ⅲ(河船三类航行日志):适用于未满50总吨或主推动力装置功率未满36.8千瓦的船舶,驾机合一和所有挂浆机船舶。
船舶也可使用高于规定类别的《航行日志》。
附录一、《内河船舶航行日志》格式(略)
二、记载事项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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