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6-01
实施时间:1992-06-01
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
对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项免税限量的物品,经海关核准,限一件征税放行。
对超出征税限量的物品,海关不准进境。旅客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办理退运出境手续,逾期,由海关依法处理。
持有上述证件前往我邻国边境地区人员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关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附件一:
中国籍居民带进物品限量表
品名数量
在外连续居留满在外连续居留不
一年以上者满一年者
一、食品、衣料、衣着、工艺美术品、
普通手表和价值人民币二百元(含二限合理数量限合理数量
百元)以下的其它生活用品
二、香烟400支400支
或雪茄100支100支
或烟丝500支500支
三、12度以上酒精饮料2瓶(每瓶限2瓶(每瓶限
750克)750克)
四、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
相机、录像机、音响组合、收录音每公历年内首
机、摩托车和价值人民币五百元以任选一件免税次进境任选一
上、一千元(含一千元)以下的其件征税
它生活用品
五、打字机和价值人民币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含五百元)以下的电
子琴、照像机等其它生活用品
注:一、汽车不准进口;
二、物品价值按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计算;
三、旧衣着和旧床上用品不准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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