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旅游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法律法规网 王律师
法律法规网 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法规网 2020-08-07 07:26:02  评论()

文件名称:国家旅游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文件编号:

发布时间:1992-05-29

实施时间:1992-05-29

国家旅游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中越旅游业务的复函

(1992年5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对你区申请开展中越旅游业务事已于5月13日做出批复,并授权我局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与越南开展一日或多日边境旅游业务。凭祥―谅山一日游、东兴―芒街一日游、防城―鸿基三日游、南宁―河内四日游。请就以上业务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我局备案。

二、开展中越边境旅游,以自治区旅游局为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单位由主管部门指定。

三、中越边境旅游以对等交换为主,不动用外汇,收费标准须经自治区物价部门审核。

四、中越边境旅游的双方参游人员必须持有各自国家颁发的证件,并按规定向对方办妥签证(包括团体签证),我方参游人员必须是具有广西自治区常驻户口的公民。

五、开展中越边境旅游,应坚持自费的原则,严禁公费旅游,杜绝滞留不归。

六、同意组织海外游客经我国往返越南的跨国旅游业务。

七、关于组织中国公民去越南探亲旅游事,需与公安部进一步协商后,再报国务院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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